公司法|第 307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 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