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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商業會計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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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
📝 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