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商業會計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商業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 條文摘要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內容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