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5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