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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商港法-第 5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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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
📝 內容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