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103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