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 4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