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ơ sở dữ liệu pháp luật xuất nhập khẩu Đài Loan: Luật Hải quan, Luật Thuế quan, Luật Thương mại — tra cứu trực tuyến đầy đủ, nắm bắt quy định nhập khẩu trước khi khai báo hải quan. Tổng cộng 34812 văn bản pháp luật, cập nhật liên tục.
Hiển thị 20 / 34812 quy định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經核定設...
經濟部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
經濟部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 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
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經濟部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
經濟部光碟製造機具之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經濟部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計資料: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 二、資料儲存媒體:指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時,存放會計資料所使用之磁碟、磁...
經濟部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經濟部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經濟部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經濟部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之處分者為限。
經濟部(刪除)
經濟部本法所稱外國或他國,包含世界貿易組織所指之個別關稅領域。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經濟部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
經濟部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檢驗業務之監督管理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經濟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前,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先辦理審議。 標準檢驗...
經濟部申請輸入梨接穗者及供穗國家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 前項輸入梨接穗者應每年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一、供穗園名單清冊。 二、梨接穗進口計畫書。 三...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