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3 條
加害人資料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比對及管理。 前項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委任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加...
-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第 3 條
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或停泊港口之移民署所屬單位提...
-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
-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第 3 條
外交郵袋證明書由使館館長或經指定之館員一人負責簽署,證明書簽署人之簽字式樣四份,應送經外交部洽轉有關機關,以憑查驗。
-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
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執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商口岸(含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由海關辦理。 二、海域、海岸、...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忠貞獎章。 一、克服各種困難或冒敵破火,服行作戰任務或擔任支援勤務,因而負傷仍能繼續達成任務者...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酒,分類如下: 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3 條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
-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3 條
酒類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其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者,並應以牢固附著於容器上,不易毀損之方式為...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繳納許可年費,始得領取許可執照...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3 條
工業副產品為酒精時,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銷售其副產之酒精。
-
菸酒稅稽徵規則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未變性酒精,指於出廠或進口前未完成變性者。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刪除)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3 條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3 條
不屬實施商業會計法範圍而須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帳簿: 一、買賣業: (一)日記簿:格式如附件一。 (二)總分類帳:格式如附件二。...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 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
-
貨物稅稽徵規則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指內圈直徑在四十三點一八公分(十七吋)以上者。
-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 3 條
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下列各類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一、橡膠輪胎。 二、水泥。 三、平板玻璃。 四、油氣類:汽油、柴油、煤油、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