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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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船舶應備有詳列船上危險貨物及其位置之特別清單或艙單。 前項特別清單或艙單得由標明危險貨物類別及位置之詳細積載圖替代。 船長於船舶開...
交通部救難艇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六。
交通部(刪除)
交通部大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輪機長之命,處理輪機部門技術及行政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輪機長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
交通部船舶燃料油之使用,應受下列限制: 一、除本條另有明文規定外,燃油之閃點低於攝氏六十度者,不得使用。 二、應急發電機之燃油,其閃點不低於攝氏四十三度者,...
交通部化學液體船之電力裝置應符合左列之一般規定: 一、應將可燃性化學品失火與爆炸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 二、電力裝置與配線,除為操作所必需,並符合第四十七條之...
交通部船長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船舶,在北大西洋上以相當於10的-8次方概率標準運動時,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加速分量得以左列公式為準: 一、重向加速度 二、橫向加速...
交通部小船排水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況,必要時應作拆解檢查及性能試驗。
交通部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境貨...
交通部本規則各項飛航申請得於民航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交通部適航證書申請人應確保其航空器之標示符合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交通部組員於執行飛航任務或待命勤務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
交通部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
衛生福利部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勞動部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
勞動部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石綿等。)從事吹噴作業。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
勞動部氣體設備之材料,應使用足以適應該氣體之種類、性狀、溫度及壓力等諸性質之要求者。
勞動部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勞動部機械衝床以氣壓或液壓控制離合器或制動裝置者,應設置下列電磁閥: 一、複動式電磁閥。但機械衝床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二、常閉型...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