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礦業法|礦業法-第 57 條 地礦

    因礦業工程致礦區以外之土地有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經濟部
  • 石油管理法|石油管理法-第 52 條 能源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並保管其價金;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 前項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由中央主...

    經濟部
  • 電業法|電業法-第 57 條 能源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經濟部
  • 商標法|商標法-第 57 條 智慧財產權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以商標之註冊違...

    經濟部
  • 專利法|專利法-第 57 條 智慧財產權

    任何人對於經核准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 一、發明專利之實施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者。 二、專利權人或被授...

    經濟部
  •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 49 條 智慧財產權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經濟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52 條 商業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經濟部
  •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第 53 條 商業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衡量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

    經濟部
  • 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第 57 條 標準檢驗

    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

    經濟部
  • 度量衡法|度量衡法-第 57 條 標準檢驗

    執行調查、檢查、稽查及抽測事務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經濟部
  • 水利法|水利法-第 52 條 水利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 前項建造船閘之費...

    經濟部
  • 游離輻射防護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57 條 原子能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核能安全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第 45-4 條 消費者保護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

    院本部
  • 鐵路法|鐵路法-第 52 條 鐵路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

    交通部
  • 公路法|公路法-第 51 條 公路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

    交通部
  • 電信法|電信法-第 54 條 通訊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台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航業法|航業法-第 54 條 航政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換領許可證,或未於辦妥變更登記或...

    交通部
  • 船舶法|船舶法-第 48 條 航政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交通部
  • 商港法|商港法-第 56 條 港務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

    交通部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 43-3 條 航空

    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但經民航局核准之特種飛航,或發射緊急求救訊號,不在此限。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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