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第 61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之資格條件及其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 私立學校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

    教育部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3 條 通用

    主管機關應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礦業法|礦業法-第 62 條 地礦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繳納礦產權利金;金屬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繳納礦產權利金...

    經濟部
  • 石油管理法|石油管理法-第 57 條 能源

    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經濟部
  • 電業法|電業法-第 62 條 能源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 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 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四、擅自減...

    經濟部
  • 商標法|商標法-第 62 條 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於商標之評定,準用之。

    經濟部
  • 專利法|專利法-第 61 條 智慧財產權

    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

    經濟部
  •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 54 條 智慧財產權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經濟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57 條 商業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經濟部
  •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第 58 條 商業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經濟部
  • 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第 60-2 條 標準檢驗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濟部
  • 水利法|水利法-第 54-3 條 水利

    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其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開發單位於興辦或變更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並由目的事業主管...

    經濟部
  •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院本部
  • 鐵路法|鐵路法-第 56 條 鐵路

    (刪除)

    交通部
  • 公路法|公路法-第 56 條 公路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

    交通部
  • 電信法|電信法-第 58 條 通訊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航業法|航業法-第 59 條 航政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交通部
  • 船舶法|船舶法-第 53 條 航政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

    交通部
  • 商港法|商港法-第 61 條 港務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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