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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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
國防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授權訂定之相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環境部本廠設業務課、船舶課、車機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配件庫、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交通部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
經濟部疫苗類原料藥的定義及化學、製造與管制的要求 一 「疫苗類原料藥」定義為尚未配方調製的疫苗類活性成分,可為細菌細胞、病毒(活病毒、減毒病毒、死病毒)或寄...
衛生福利部本標準適用於汽車製造程序之表面塗裝相關作業,包括儲運、混合、攪拌、清洗、塗裝、乾燥及其後處理單元。
環境部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設置供船舶、航空器、計程車、實驗研發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及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交通部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
農業部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濟部本分局設港航課、業務課、工務課、棧埠管理所、港埠工程所、船機修理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交通部研究委員辦理關務政策及制度等專案之研究及其他交辦事項。
財政部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
經濟部辦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衛生福利部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文化部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驗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