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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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1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得作為管槽與高壓電動機端子封閉箱體間之連接,其長度不得超過一‧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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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8 條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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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2 條
高壓電動機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操作器與隔離設備之連續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所選用之跳脫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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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0-9 條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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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3 條
高壓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電動機電路應具有可協調之保護設備,以啟斷電動機及其分路與控制設備之過載及故障電流。電動機對特定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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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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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4 條
高壓電動機控制器之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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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1-1 條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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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5 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十一千伏特級供電,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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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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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6 條
高壓電容器容量決定應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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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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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7 條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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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4 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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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8 條
高壓電容器及電容器組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組由多具電容器串聯或並聯組成者,每一具電容器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電容器組之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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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5 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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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9 條
高壓電容器外殼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電容器組裝設於與大地絕緣之支撐架構上者,其外殼不得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若電容器中性點連接於接地電極導線,其連接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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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5-1 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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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0 條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適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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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856 條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