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適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設備連接至電容器組端子,以消除線路殘餘電壓。 三、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之操作器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