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60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適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 內容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適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設備連接至電容器組端子,以消除線路殘餘電壓。
三、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之操作器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設備連接至電容器組端子,以消除線路殘餘電壓。
三、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之操作器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