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十一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四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十二千伏特級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六百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具容量超過前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十三千伏特以上特高壓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二千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具容量超過前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大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百萬瓦特以上,經設計者計算一具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責任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電壓降不超過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