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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7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
📝 內容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包括來自鄰近電容器開關之投入電流。
(四)應能承受電容器側之故障電流。
二、隔離: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電源,且該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有適合其電路運轉電壓之明顯可見間隙。
(二)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之隔離開關,應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附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三、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應為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以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
(二)互鎖。
(三)在操作位置明顯標明操作程序。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包括來自鄰近電容器開關之投入電流。
(四)應能承受電容器側之故障電流。
二、隔離: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電源,且該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有適合其電路運轉電壓之明顯可見間隙。
(二)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之隔離開關,應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附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三、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應為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以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
(二)互鎖。
(三)在操作位置明顯標明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