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5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高壓電容器開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之開關: (一)連續載流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應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湧入電流,包括來自鄰近電容器開關之投入電流。 (四)應能承受電容器側之故障電流。 二、隔離: (一)電容器或電容器組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所有電源,且該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有適合其電路運轉電壓之明顯可見間隙。 (二)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之隔離開關,應與負載啟斷開關互鎖,或附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三、串聯電容器啟閉操作應為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以機械式順序操作隔離及旁路開關。 (二)互鎖。 (三)在操作位置明顯標明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