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 賦稅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

    財政部
  • 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 關務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財政部
  • 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2

    解釋準則 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財政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2 條 銀行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財政部
  • 管理外匯條例|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 條 銀行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信用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第 2 條 銀行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 條 銀行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第 2 條 商業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

    經濟部
  •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

    法務部
  • 票券金融管理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 條 銀行

    票券商及票券金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2 條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一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第 2 條

    本公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二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
  • 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 2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第 2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第 2 條 私立學校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 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

    教育部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 條 文化藝術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文化部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2 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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