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9099208
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
錠劑或膠囊狀食物製品,如維生素錠、保健食品膠囊等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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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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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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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文件(該許可文件僅限申請之進口業者自行持用,不得授權其他業者使用)。如屬樣品、贈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貨品進口同意書」。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1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2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如錠劑膠囊狀食品、特定食品添加物等)前,須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違反輸入查驗或申報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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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9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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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角鯊烯膠囊(SQUALENE) 2016-08-17
申報貨品:深海角鯊烯膠囊(SQUALENE)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之資料說明,為SQUALENE之膠囊,用途為食品,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15日FDA藥字第1059019518號函函覆,不以藥品列管,惟不得宣稱療效。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20-8「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
材質成分:SQUALENE 250mg、GELATIN 114.286mg、GLYCERIN 45.714mg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依衛福部食藥署函覆,本品不以藥品列管,惟不得宣稱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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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utrition-全天然男士每日元素 (WHOLE FOOD MEN'S EVERYDAY) 2014-10-13
申報貨品:Life Nutrition-全天然男士每日元素 (WHOLE FOOD MEN'S EVERYDAY)
分類理由:本案依其檢附資料,係屬膠囊狀產品,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北字第1030037547號函,應屬膠囊狀食品管理,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20-8。
材質成分:啤酒酵母 350毫克、西印度櫻桃 80毫克、複合牛奶礦物質 48.6毫克、植物纖維素 90毫克、螺旋藻 16.67毫克、茄紅素(由番茄萃取) 6毫克、二氧化矽 3.7毫克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提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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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utrition-綠咖啡豆纖型配方 (GREEN COFFEE BEAN) 2014-10-13
申報貨品:Life Nutrition-綠咖啡豆纖型配方 (GREEN COFFEE BEAN)
分類理由:本案依其檢附資料,係屬膠囊狀產品,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北字第1039013438號函及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31841161號函,不以西藥及中藥管理,惟產品成分中含有覆盆子酮及槲皮素 ,未經安全評估認定其安全無虞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之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20-8。
材質成分:綠咖啡豆萃取物 400毫克、覆盆子酮 101.01毫克、LIFE複方粉末(含綠茶粉末 5毫克、槲皮素 3.02毫克、黑胡椒萃取物 2.5毫克)、植物纖維素 90毫克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提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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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utrition-女士煥然活力配方 (WOMEN'S REVIVA) 2014-10-13
申報貨品:Life Nutrition-女士煥然活力配方 (WOMEN'S REVIVA)
分類理由:本案依其檢附資料,係屬膠囊狀產品,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北字第1030037547號函,應屬膠囊狀食品管理,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20-8。
材質成分:大豆異黃酮 75毫克、植物纖維素(安定劑) 60毫克、蜂王乳 50毫克、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 50毫克、靈芝 50毫克、冬蟲夏草 25毫克、薑黃 25毫克、輔酶Q10(Co Q10) 5毫克、二氧化矽(由竹萃取) 25毫克、硬酯酸鎂 4.2毫克、米粉 20毫克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提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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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utrition-男士煥然活力配方 (MEN'S REVIVA) 2014-10-13
申報貨品:Life Nutrition-男士煥然活力配方 (MEN'S REVIVA)
分類理由:本案依其檢附資料,係屬膠囊狀產品,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北字第1039013438號函及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31841161號函,不以西藥及中藥管理,惟產品成分中含有鋸棕梠萃取物,未經安全評估認定其安全無虞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使用之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20-8。
材質成分:鋸棕梠萃取物 100毫克、番茄萃取物 100毫克、植物纖維素 90毫克、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 50毫克、人蔘 50毫克、二氧化矽(由竹萃取) 35.71毫克、薑黃 30毫克、冬蟲夏草 25毫克、輔酶Q10(Co Q10) 5.1毫克、米粉 10毫克、硬酯酸鎂 4.2毫克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提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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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utrition-全天然女士每日元素 (WHOLE FOOD WOMEN'S EVERYDAY) 2014-10-13
申報貨品:Life Nutrition-全天然女士每日元素 (WHOLE FOOD WOMEN'S EVERYDAY)
分類理由:本案依其檢附資料,係屬膠囊狀產品,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北字第1030037547號函,應屬膠囊狀食品管理,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20-8。
材質成分:啤酒酵母 326.67毫克、西印度櫻桃 80毫克、複合牛奶礦物質 69.5毫克、植物纖維素(安定劑) 90毫克、螺旋藻 16.67毫克、二氧化矽(抗結塊劑) 7.2毫克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提供食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美國 1,971.14 公噸 60.95%
- 加拿大 492.53 公噸 15.23%
- 日本 411.24 公噸 12.72%
- 德國 98.27 公噸 3.04%
- 紐西蘭 49.49 公噸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