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9099903
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除前列各節食物調製品(21069010008~21069099208)以外的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如代餐粉、電解質粉等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52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香蕈菌絲體發酵萃取物 AHCC-Standard-FG 2018-06-05
申報貨品:香蕈菌絲體發酵萃取物 AHCC-Standard-FG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廠商檢附資料說明,係以45%香蕈菌絲體萃取物、35%油菜籽油、12%糊精、5%微晶纖維素及3%α-環狀糊精混合調製而成,為食品原料,用於食品加工。參據HS註解第2106節之詮釋,依據解釋準則ㄧ、六之規定,本案貨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106.90.99.90-3號。
材質成分:香蕈菌絲體發酵萃取物 45%、油菜籽油35%、糊精12%、微晶纖維素5%、α-環狀糊精3%
功能用途:本產品為食品原料,用途為與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加工、再製成食品。
-
Liquid Bulk Salt, 275 gal/tank 2018-05-14
申報貨品:Liquid Bulk Salt, 275 gal/tank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將Great Salt Lake湖水經過濾、濃縮處理提高礦物質含量,餘無添加任何外來物質,作為烹飪料理食品調味用途,成分為:氯331 mg/mL、鎂106 mg/mL、硫16.2 mg/mL、鈉1.66 mg/mL、鉀0.678 mg/mL、鋰0.540 mg/mL及硼0.348mg/mL(其餘百分比為純水)。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106.90.99.90-3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材質成分:原料來自Great Salt Lake的鹽水,如附件一(COA),成分為:氯331 mg/mL、鎂106 mg/mL、硫16.2 mg/mL、鈉1.66 mg/mL、鉀0.678 mg/mL、鋰0.540 mg/mL及硼0.348mg/mL,其餘不足百分比之量為純水
功能用途:烹飪料理食品調味用
-
鮑魚精粉 ZR-120/Abalone Extract Powder ZR-120 (品種為九孔螺 Hal... 2018-05-11
申報貨品:鮑魚精粉 ZR-120/Abalone Extract Powder ZR-120 (品種為九孔螺 Haliotis Diversicolor)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麥芽糊精65.8%、鮑魚抽出粉29.2%及食鹽5%等所組成,適用於食品加工,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603及2106節之詮釋及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材質成分:麥芽糊精 65.8%、鮑魚抽出粉 29.2%、食鹽 5% (成分中麥芽糊精及食鹽等原料,是在用水將鮑魚煮熟時全部投入混合)
功能用途:本項產品係為適用於食品加工的調味料,如用於海鮮醬料的製做、零食餅乾的海鮮口味…等等
-
Beyond Burger、產品介紹(詳見附件1) 2018-03-22
申報貨品:Beyond Burger、產品介紹(詳見附件1)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之資料說明,係以豌豆蛋白、水、甜菜汁萃取物、麥芽糊精、精製油菜籽油等經混合、成型之素肉,供烹調後食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材質成分:Pea Protein Extrudate-WIP1(ex BYMT CoMO) 36.35%、Aqueous solution-WIP2 38.75% Dry Blend-WIP3(ex BYMT CoMO) 4.41%、Lipogel Paste-WIP4 11.29%、Fat Blend-WIP5 9.2%
功能用途:全植物性蛋白質供為食品烹調後食用
-
ISO Electrolyte Sport Solid Drink - 蜜桃口味 2018-03-22
申報貨品:ISO Electrolyte Sport Solid Drink - 蜜桃口味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白砂糖、麥芽糊精、葡萄糖、檸檬酸、檸檬酸鈉、食用香精、……等成分所製成,為沖泡後飲用,依據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材質成分:白砂糖 62.0263%、麥芽糊精 15.6091%、葡萄糖 15%、檸檬酸 2.6316%、檸檬酸鈉 2.1053%、食用香精(桃味香精) 1.5789%、氯化鈉 0.6579%、檸檬酸鉀 0.2105%、維生素C 0.1757%、維生素B1 0.0019%、維生素B2 0.0014%、維生素B6 0.0014%
功能用途:運動食用,食用方法:1袋粉(約38克),加入500ml(冷)水
-
茶碗蒸冷凍蛋液(3倍濃縮)(1KG/瓶) 2018-02-13
申報貨品:茶碗蒸冷凍蛋液(3倍濃縮)(1KG/瓶)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為雞蛋72.96%、醬油3.15%、鰹魚風味調味料1.8%、鹽1.5%、米發酵調味料1.47%、昆布萃取調味料0.72%、調味劑0.39%、胺基乙酸 0.909%、矽樹脂 0.015%、水17.086%等成分所組成,用於茶碗蒸料理,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材質成分:雞蛋 72.96%、醬油 3.15%、鰹魚風味調味料 1.8%、鹽 1.5%、米發酵調味料 1.47% 昆布萃取調味料 0.72%、調味劑 0.39%、胺基乙酸 0.909%、矽樹脂 0.015%、水 17.086%
功能用途:調味料/茶碗蒸料理使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T*
- 列管類別
- (T/T*)飲料品
- 適用稅率
- 依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4,937.83 公噸 17.30%
- 越南 4,274.03 公噸 14.98%
- 泰國 3,502.10 公噸 12.27%
- 美國 3,305.37 公噸 11.58%
- 印尼 3,042.24 公噸 1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