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4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