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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廣播電視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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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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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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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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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 條文摘要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 內容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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