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28
依第三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其分配標準如下: 一、主辦查緝機關自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二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八成。 二、協助查緝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主辦查緝機關處理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八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二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會同協助查緝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四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六成。 四、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以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緝機關。 五、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助查緝機關者,其應得之協助查緝機關獎勵金,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