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1-01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 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