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8-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5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