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27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者外,應俟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