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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能源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1-06-13
📋 條文摘要

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於價購時應製作收據,載明價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

📝 內容

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於價購時應製作收據,載明價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協助辦理查估丈量、留樣或拍照存證、抽取、運輸並製作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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