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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9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 內容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水平管槽長度三米以上。
三、垂直管槽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長度一‧五米以上。
四、自防塵燃封閉箱體水平或向下延伸,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有具同等效果之管槽裝設方法。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密封。
密封裝置應為可觸及者。
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XP)型。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水平管槽長度三米以上。
三、垂直管槽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長度一‧五米以上。
四、自防塵燃封閉箱體水平或向下延伸,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有具同等效果之管槽裝設方法。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密封。
密封裝置應為可觸及者。
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XP)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