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0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第二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二、在第二種場所,其封閉箱體應為塵密型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