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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07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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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第二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機器、用電設備或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毫米以上金屬或相同...
📝 內容
第二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機器、用電設備或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毫米以上金屬或相同強度之非可燃性材料製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引進建築物外之乾淨空氣。
(二)外端加裝防護網,以防止小動物或鳥類進入。
(三)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或生鏽、腐蝕之保護。
二、第一種場所之通風管,包括連接電動機、其他機器、設備或器具防塵燃封閉箱體之管接口,應具備塵密功能。金屬導線管之管接口及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鉚接並銲接。
(二)螺栓鎖緊並銲接。
(三)熔銲。
(四)其他能達到同樣塵密效果之方法。
三、第二種場所之通風管:
(一)通風管及其連接處應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流通量之粉塵進入通風設備或封閉箱體,並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引燃鄰近累積之粉塵或可燃性物質。
(二)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採用捲封、鉚接或銲接方式。
(三)與電動機等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密接之滑動接頭。
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毫米以上金屬或相同強度之非可燃性材料製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引進建築物外之乾淨空氣。
(二)外端加裝防護網,以防止小動物或鳥類進入。
(三)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或生鏽、腐蝕之保護。
二、第一種場所之通風管,包括連接電動機、其他機器、設備或器具防塵燃封閉箱體之管接口,應具備塵密功能。金屬導線管之管接口及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鉚接並銲接。
(二)螺栓鎖緊並銲接。
(三)熔銲。
(四)其他能達到同樣塵密效果之方法。
三、第二種場所之通風管:
(一)通風管及其連接處應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流通量之粉塵進入通風設備或封閉箱體,並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引燃鄰近累積之粉塵或可燃性物質。
(二)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採用捲封、鉚接或銲接方式。
(三)與電動機等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密接之滑動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