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第二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應確保插入或拔出時無帶電部分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