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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4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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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
📝 內容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