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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4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14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

📝 內容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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