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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6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PVC 管、塵密型導線槽。 (二)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三)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之塵密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可撓軟線。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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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第 46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第 4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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