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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7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17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

📝 內容

第三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三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但符合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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