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五百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