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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3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0區、1區及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依氣體或揮發氣之性質,分「群」如下: 一、ⅡC群:大氣中包含乙炔、氫氣或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與空氣混合成可爆炸或燃燒之氣體混合物,其最大實驗安全間隙為○‧五毫米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為○‧四五以下。 二、ⅡB群:大氣中包含乙醛、乙烯或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與空氣混合成可爆炸或燃燒之氣體混合物,其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五毫米,且在○‧九毫米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四五,且在○‧八以下。 三、ⅡA群:大氣中包含丙酮、氨、乙醇、汽油、甲烷、丙烷、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與空氣混合成可爆炸或燃燒之氣體混合物,其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九毫米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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