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5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35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0區、1區或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耐壓防爆「d」:得用於1區或2區。 二、正壓「p」:得用於1區或2區。 三、本質...

📝 內容

0區、1區或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耐壓防爆「d」:得用於1區或2區。
二、正壓「p」:得用於1區或2區。
三、本質安全「i」:得用於0 區、1 區或2區。「i」分為「ia」、「ib」及「ic」型,ia 得用於0 區,ib 得用於1區,ic得用於2區。
四、保護型式「n」:得用於2區。
五、油浸「o」:得用於1區或2區。
六、增加安全「e」:得用於1區或2區。
七、模鑄構造「m」:得用於0 區、1 區或2區。
八、粉末填充「q」:得用於1區或2區。
九、可燃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選用此偵測器作為保護技術者,應將偵測設備之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及校正頻率等,以文件建檔;其裝設之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1區,並裝設適用於1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2區之設備或器具。
(二)建築物內部劃分為2區,或有開口連通2區,不會存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1區或2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三)控制盤內部裝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之儀器,並裝設適用於1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2區之設備或器具。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