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0區之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密封: (一)導線管離開0區邊界之三米範圍內應加以密封。 (二)導線管密封裝置與離開0區邊界交界處之間,除裝在密封裝置上之防爆(Ex d或XP)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三)金屬導線管無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完整不間斷穿過0區,且兩處邊界外三百毫米範圍內無裝設管配件,導線管兩端皆位於非分類場所者,該導線管得免密封。 二、電纜進入0區後之第一個接續或終端處應加以密封。 三、密封裝置得免為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