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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6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46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0區: (一)裝設於0區應為適用於0區者。 (二)本質安全器具為適用於與0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

📝 內容

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0區:
(一)裝設於0區應為適用於0區者。
(二)本質安全器具為適用於與0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適用於0 區特定之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並有適用於0 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0區。
二、1區:
(一)裝設於1區應為適用於1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與1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 區,或適用於1 區特定之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並有適用於1 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1區。
(三)設備或器具有適用於1 區或2 區之正壓「p」型保護技術者,得裝設於1區。
三、2區:
(一)裝設於2區應為適用於2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與2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0區或1區,或適用於2區特定之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並有適用於2 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區。
(三)設備或器具有適用於1 區或2 區之正壓「p」型保護技術者,得裝設於2區。
(四)如鼠籠式感應電動機等內部無電刷、開關機構或類似電弧產生裝置之開放式或非耐壓防爆「d」、非防爆(XP)外殼電動機,得裝設於2區。
四、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ⅡC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ⅡA群或ⅡB群環境;適用於ⅡB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ⅡA群環境。
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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