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47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47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在1區裝設增加安全「e」型電動機或發電機,應採用適用於1區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之商品標示應有起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 二、電...

📝 內容

在1區裝設增加安全「e」型電動機或發電機,應採用適用於1區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之商品標示應有起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
二、電動機應有控制器,其控制器之商品標示應有其所保護之電動機型號、編號、輸出額定功率(以馬力或千瓦特為單位)、滿載電流-起動電流比、安全堵轉時間,及電動機或發電機之特定過載保護型式。
三、連接應採用適用於該電動機或發電機之特定端子。
四、端子箱得為堅固、不可燃之非金屬材質,且箱體內裝有電動機框架與設備接地連接間之內部接地裝置。
五、各種電壓等級之電動機應符合第三章第八節或第八章第六節規定。
六、電動機應有個別過載保護裝置,其跳脫設定或額定值應符合電動機之額定及其過載保護要求。
七、電動機不適用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八、電動機起動期間,其過載保護不得旁接或打開。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