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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2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52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六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20區、21區及2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 一、ⅢC群:可燃性金屬粉塵。Ⅲ C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E群。 二、ⅢB群:可燃性金屬粉塵以...

📝 內容

20區、21區及2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
一、ⅢC群:可燃性金屬粉塵。Ⅲ C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E群。
二、ⅢB群:可燃性金屬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ⅢB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F群及G群。
三、ⅢA群:纖維等固體顆粒,粒徑超過五百微米,可懸浮於空氣中,亦可因自身重量從大氣中沉積下來。ⅢA群環境等同於第三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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