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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3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53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六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為確保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同...

📝 內容

為確保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存在易燃性氣體及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處,選用及裝設用電設備、器具或配線方法時,應考慮此種同時存在條件,包括訂定該設備或器具之安全運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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