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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4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20區、21區或2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塵燃: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二、正壓:得用於21區或22區。 三、本質安...
📝 內容
20區、21區或2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塵燃: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二、正壓:得用於21區或22區。
三、本質安全: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四、塵密:得用於22區。
五、模鑄構造「mD」:得用於20 區、21區或22區。
六、非引火性電路:得用於22區。
七、非引火性設備:得用於22區。
八、封閉箱體保護「tD」:得用於21 區或22區。
九、正壓保護「pD」:得用於21區或22區。
十、本質安全保護「iD」:得用於21 區或22區。
一、防塵燃: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二、正壓:得用於21區或22區。
三、本質安全: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四、塵密:得用於22區。
五、模鑄構造「mD」:得用於20 區、21區或22區。
六、非引火性電路:得用於22區。
七、非引火性設備:得用於22區。
八、封閉箱體保護「tD」:得用於21 區或22區。
九、正壓保護「pD」:得用於21區或22區。
十、本質安全保護「iD」:得用於21 區或22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