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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7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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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20區、21區及22區內,有必要防止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者,應加以密封。 依前項規定密封之裝置應能阻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
📝 內容
20區、21區及22區內,有必要防止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者,應加以密封。
依前項規定密封之裝置應能阻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能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該密封裝置得免為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
依前項規定密封之裝置應能阻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能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該密封裝置得免為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