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20區、21區及22區內,有必要防止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者,應加以密封。 依前項規定密封之裝置應能阻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能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該密封裝置得免為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