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20區、21區及22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20區、21區及22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以適用之方法連接至終端或電源導線。 四、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五、終端採用可維持其接線隔間保護技術型式之軟線連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