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0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70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八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

📝 內容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一所示。
(二)保養、維修或停放以較空氣輕之易燃性氣體(氫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二所示。
二、供車輛大修之廠房具燃料分送裝置者,該裝置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一或表五八七~二所示。
三、用於停放車輛之場所僅進行檢查及例行維護而不進行修理者,屬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