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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0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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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
📝 內容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一所示。
(二)保養、維修或停放以較空氣輕之易燃性氣體(氫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二所示。
二、供車輛大修之廠房具燃料分送裝置者,該裝置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一或表五八七~二所示。
三、用於停放車輛之場所僅進行檢查及例行維護而不進行修理者,屬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一所示。
(二)保養、維修或停放以較空氣輕之易燃性氣體(氫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二所示。
二、供車輛大修之廠房具燃料分送裝置者,該裝置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一或表五八七~二所示。
三、用於停放車輛之場所僅進行檢查及例行維護而不進行修理者,屬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