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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1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內部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燃料分...
📝 內容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內部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燃料分送裝置(不含液化石油氣):
(一)位在建築物內時,應依本章第十節規定辦理。
(二)分送區域若有機械通風者,應設置互鎖裝置,使燃料分送裝置在通風情況下始得運轉。
二、可攜式照明設備:
(一)應裝設握把、燈座、掛鉤,及附加在燈座或握把上之堅固防護體。
(二)外表可能接觸到電池端子或接線端子等處,應由不導電材質製成,或以絕緣體保護。
(三)燈座應為無開關式,且不得提供插頭可插入之構件。
(四)外殼應為模鑄式或其他相當之材料。
(五)燈具與其引線除經固定使其無法進入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區外,應為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者。
一、燃料分送裝置(不含液化石油氣):
(一)位在建築物內時,應依本章第十節規定辦理。
(二)分送區域若有機械通風者,應設置互鎖裝置,使燃料分送裝置在通風情況下始得運轉。
二、可攜式照明設備:
(一)應裝設握把、燈座、掛鉤,及附加在燈座或握把上之堅固防護體。
(二)外表可能接觸到電池端子或接線端子等處,應由不導電材質製成,或以絕緣體保護。
(三)燈座應為無開關式,且不得提供插頭可插入之構件。
(四)外殼應為模鑄式或其他相當之材料。
(五)燈具與其引線除經固定使其無法進入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區外,應為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