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