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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4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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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 內容
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