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8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578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第 九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

📝 內容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之任何鄰近或連通區域,自地面向上至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三、鄰近飛機區域:
(一)維修及停機棚:自飛機發動機或燃料箱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緣上方一‧五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二)飛機油漆棚:
1.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三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2.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至九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九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四、隔離及通風區域:儲存室、電控室及其他類似場所等鄰近飛機棚庫區域,有換氣之通風,或有牆壁或隔間有效與飛機棚庫隔離者,屬非分類場所。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