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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78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
📝 內容
飛機棚庫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之任何鄰近或連通區域,自地面向上至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三、鄰近飛機區域:
(一)維修及停機棚:自飛機發動機或燃料箱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緣上方一‧五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二)飛機油漆棚:
1.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三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2.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至九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九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四、隔離及通風區域:儲存室、電控室及其他類似場所等鄰近飛機棚庫區域,有換氣之通風,或有牆壁或隔間有效與飛機棚庫隔離者,屬非分類場所。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之任何鄰近或連通區域,自地面向上至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三、鄰近飛機區域:
(一)維修及停機棚:自飛機發動機或燃料箱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緣上方一‧五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二)飛機油漆棚:
1.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三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2.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米至九米,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九米高度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四、隔離及通風區域:儲存室、電控室及其他類似場所等鄰近飛機棚庫區域,有換氣之通風,或有牆壁或隔間有效與飛機棚庫隔離者,屬非分類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