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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80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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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飛機棚庫非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懸吊式...
📝 內容
飛機棚庫非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懸吊式裝置應採用可供懸吊且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可撓軟線,且每條可撓軟線應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三、產生電弧之設備或器具如開關、充電機之控制箱、發電機、電動機,或其他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散之設備或器具,若位於飛機機翼與引擎封閉箱體上方三米範圍內者,應為全密封型。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懸吊式裝置應採用可供懸吊且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可撓軟線,且每條可撓軟線應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三、產生電弧之設備或器具如開關、充電機之控制箱、發電機、電動機,或其他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散之設備或器具,若位於飛機機翼與引擎封閉箱體上方三米範圍內者,應為全密封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