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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83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8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於飛機棚庫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電氣系統: (一)當飛機停放於飛機棚庫時,應將飛機電氣系統斷電。 (二)當飛機全部或部分停放在飛機棚庫內時,裝設於飛機上之電池不得進行充電。 二、飛機電池充電及相關設備或器具: (一)飛機電池充電器及其控制設備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充電之工作檯、線架、托架及配線不得置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內。 三、供電給飛機之外加電源: (一)飛機供電設備及固定式配線應距離地面高度四百六十毫米以上,且不得在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內操作用電器具。 (二)飛機供電設備及地面支援服務設備使用之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並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四、移動式用電器具: (一)吸塵器、空氣壓縮機及空氣動力機等移動式用電器具,裝有不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 區之用電器具及配線者,應使所有用電器具及固定式配線距離地面高度四百六十毫米以上,且不得在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內操作用電器具。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者,並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附接插頭與插座應為適用於其所裝設場所者,且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設施。 (三)不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於維修時可能釋出易燃性液體或揮發氣之場所內操作。 五、可攜式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所在之分類場所者;其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者,並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7 條(第 86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第 463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第 46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第 465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6 條(第 46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第 4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