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9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其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前項配線、設備或器具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其接地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或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